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骨干成员包括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之中。根据2015年10月13日发布实施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由此可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骨干成员的判断有两种办法,一种是从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方式着手,一种是从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用着手。第一种认定,其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类似于“五虎上将”、“急先锋”之类,一般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组织地位,“武”的内涵多一点;第二种认定,是其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是“文”的内涵多一点,如“军师”级别的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人事管理人员等。

骨干成员一般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之关系非常紧密,追随组织者、领导者的时间长社会组织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忠诚度高,利益捆绑程度也高,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也非常严重,有必要进行法律严惩。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根据法律规定,量刑起步三年有期徒刑,就司法实践而言,一般都要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鉴于刑罚的严厉,刑辩律师在对司法机关所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进行辩护之时,务必要严格审查在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辩护,杜绝司法机关认定的“拔高”和“凑数”。

在笔者曾办理的河南的一起张某涉黑案,李某系张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一审就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其不服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其被侦查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另行成立一案来追究刑事责任。笔者曾办理的深圳另一起梁某涉黑案,十年前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陈某在监狱服刑期间多次举报同案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的梁某系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其系梁某的“马仔”,其应被认定为梁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成员,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后梁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立案侦查起诉。笔者在此举出两案即是提出一种意见,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骨干成员,完全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错误认定为另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相反,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完全有可能错误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另外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可谓是“你中有我社会组织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我中有你”,当遇到此种情况,刑辩律师一定要认真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向法庭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拔高”,不“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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