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浅说
文章由观浅说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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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普及给人们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变化,尤其是以杭 州为中心打造的“无现金”化城市,更是树立了第三方支付时代 的标杆城市。
与此同时,也伴随着电子商务在国内的迅猛发展, 新零售概念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城市电子商务色彩的加重,从整体上带动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以微信、支付宝为主的 第三方支付开始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本身是互联网时代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必然结果。
但在商 务运行过程中伴随着信息技术,以及金融服务等各方的融合,如何正确实现法律关系上的创新,也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
比如说 资金池的沉淀与管理,侵权责任追究等新型的法律问题出现,也 需要我们去努力发现和解决。
但总体来说,一件新兴事物的全面 普及必然是契合了绝大多数人的实际需求。电子商务第三方支 付平台在实践过程中,表现出的强大优势,最大限度地为交易 方提供了安全保障。
也为消费者与商户之间搭建起信任桥梁,久而久之便会形成一种消费业态,突出体现在一线城市外卖平台 与电子购物的迅猛发展层面。
众所周知,互联网已成为国内绝大多数网民每天必不可少的东西,互联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造就了如今形形色色的消费形态。
成为促进经济繁荣与人文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工具,尤其是对传统经济体制造成了致命性冲击。
从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可以发现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交易环境中的主要呈现形式,在 这一交易形式中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劣势,突出表现在“财货的疏离性”以及“交易双方的陌生性”两个方面。
这两方面直接导致的 问题就是合同履行效率低下的问题,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 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
总体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就是在交易双 方过程中作为一种担保平台存在,与银行在交易双方过程中扮 演的监管角色有很大相似之处。
二、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
电子商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中的定位还不够明确,从其目前所担任和扮演的社会角色来看,一方面具有了商业银行性质,另一方面也具有了金融中介性质。
因此对于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存在不易辨别的问题。 首先是第三方支付带有的商业银行性质。
目前第三方支付 平台主要从事的业务有资金清算与结算业务,以及资金池沉淀或消费用户的资金储蓄业务,根据当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规定,这应当属于商业银行业务范畴。
但第三方支付未通过法律授权,就拥有了浓厚的商业银行业务色彩,实际上是在我国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做事。 其次是第三方支付带有的金融中介特征。
金融中介本质上是代收互联网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并向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转账的一个过程,代收资金以及转账资金是被划分到金融中介的重 要依据。
由此可见,第三方平台具有商业银行及金融中介特征 使得法律上很难对其进行定位,其最后结果也必然会使法律风 险随着互联网的日渐普及而凸显出来。
三、法律视野中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益方关系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与发展,实际上是充当了 联系商业交易活动双方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中间平台,通过这一 平台所依托的电子商务渠道。
比如淘宝、微商城等,银行与客户,及第三方支付之间慢慢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传统商业银行的交易渠道得以创新支付平台,最后产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
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电子商务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通过合同形式被确立下来。电子商务企业委托给第三 方平台代为保管其网络消费者的贷款。
为了建立公平 持久的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一 定附加值服务。
比如说支付宝的芝麻信用分,蚂蚁金服的花呗, 微信的贷款额信用值,京东的白条等。这也为后互联网时代的交 易市场及行为的健康发展树立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点表现在:其一是资金沉淀平台。沉淀指的就是资金池的拥有,比如消 费者在进行网购行为之后,会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
可以是分期,也可以全额付款,无论何种形式,最终都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这一款项打给商家,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确认收货无误的行为,第三方支付则确认将款项打给消费商家。
在此过程 中,会有大约十天甚至更长时间的资金沉淀期,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此过程中扮演了链接银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色,也在 某种程度上发挥了商户服务监管职能。
其二是信用担保平台。
在虚拟网络社会中,尤其是当国人的 互联网消费行为与意识尚未全面树立前期,势必要花费巨大精 力去教育受众养成电子商务消费习惯,并获得良好的消费体验。
在此期间,双方信任问题是根本性问题,如何建立起双方都信任的信用担保平台十分重要。
信用担保平台的存在就是为用户的消费行为提供担保,帮助消费者放心进行电子商务购物,大胆进 行维权事宜。
另一方面也是为消费商家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让更多优惠产品普及到更多受众群体。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互联网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互联网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 的,互联网消费者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下来的资金和信用 担保等附加值服务,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
比如可借助花呗提前消费一个月的产品,可借助借呗来进行紧急消费情况的服务。具体来说,二者首先存在的是资金保管的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那最后保障的必然也是消费者利益。
所以,消费者将购物款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在货物未被确认收货前,第三方平台 会稳妥的保障资金池安全。
并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对用户失误点 击的确认付款以及相关安全性检验进行迭代升级,最终目的就是保障互联网消费者资金安全,从而把用户的网购行为错误率降到最低。
其次,双方存在的是委托合同的关系,互联网消费者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完成自己的消费行为时,并不会直接将款项打给电子商务企业。
而是将贷款在平台的资金池里沉淀一段时间,以淘宝为例就是 7 天,然后再将用户消费款项打给购买商 家,这一流程实际上也是三者构建起了委托的法律关系。
3.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合作共赢关系,当下互联网发展对于商业银行业务 的拓展也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以网上电子支付来说,网上支付具 有便捷高效特点。
面临的庞大群体使其具有极强的发展潜力,但如何充分挖掘这一市场却成为一大难题。如此庞大的用户群体如果仅凭商业银行一己之力,将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而选择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则能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出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并基于这种消费大数据赚取大量的附加值利润。
其次是有效监管的关系,依据国家法律消费者权益保障规定,第三方 支付平台会在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储备账户。
一旦电子商务企业 出现消费者欺诈或携款潜逃的事情,这部分资金就会为了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起到一个赔付作用。
四、法律视野中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当下我国法律法规可见,国内关于网络制度的立 法极为缺乏,地方政府也只局限于规章和政策方向,法律效力等 级低,执行力不够明显,
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银行与企业,以及网上银行的支付机制等层面,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法律法规 相比西方美欧国家来说,仍有很多问题没能及时做出立法规范。
1.沉淀资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因为资金池存在一段时间的沉淀过 程,就必然存在沉淀资金与利息归属的多重问题。
首先是对于购物沉淀资金的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购物沉淀资金专项账户,这一做法在解决购物沉 淀资金与自有资金之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对于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的管理,这些利息成为无法规避的障碍之一,国家对 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旧薄弱。
比如利息归属存在的主管设置 障碍,可能会导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霸王条款出现,对于互联 网消费者对利息的诉求置之不理,并以拒绝为其服务而要求放 弃利息要求。
也可能会导致第三方支付拒绝为消费者设置单独 交易的账户,最终使得利息权益的受益者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
最后是利息存在的利息归属障碍,比如在淘宝双十一、双十 二、京东 618 这样的大型购物节日的背后。
第三方支付平台将 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沉淀,并且由于物流情况的延迟,会导致时间延长,中间产生的巨额利息如何处理,也是要结合现有技术 条件去考虑的问题。
2.缺乏侵权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 因为电子商务是依托于技术因素存在的,既然是技术就必 然存在漏洞。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规避这种问题带来 的损失也是一个重要课题。
比如平台出现系统错误,消费者在购物结束后因为系统故障而发出错误指令,最终的结果必然也会 给消费者增添不少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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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因为黑客攻击,黑客攻击导致 相关信息被盗用,也会为消费的购物体验或其它消费体验带来 一定的阻碍。
但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的措施薄弱,互联网犯罪的 背后责任很难进行明确,这为法律追责与赔偿造成了一定难度。
五、法律视野中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健康发展建议
1.建立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积累基金 对于建立购物沉淀资金利息积累基金存在的技术问题,可 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来推动我国购物沉淀资金的有效解决。
比如美国电子商务体制,是将购物沉淀资金监管的权利放在联邦 存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每一位消费者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保障,虽然当下我国电子商务体系有应用这种方式,但从具体执 行层面仍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
我国政府可指定具有资质的保 险公司承担起这一重任,然后从法制角度对其进行规范,对于第 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就需把购物沉淀资金全部反馈到指定的保 险公司体系上。
2.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是工作的重点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是 金融监管的主力军,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内控风险机制、公司法人 治理、金融活动等要积极督查。
虽然 2018 年我国从各个层面加 强了对金融层面的监管,但金融犯罪事项仍然屡见不鲜。
因为第 三方支付平台运作的基础是互联网,很多黑客热衷于借助互联 网从事非法活动,对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造成很大程度损害。
比如 隐私泄露、骚扰电话或短信、批量非法平台信息注册、资金账户 流失等等,国家网络监管机构应勇于打击网络犯罪,从网络安全 等方面入手,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健康运作。
六、结语
综上所述,新零售概念进一步深入,农村城市电子商务色彩 的加重,从整体上带动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以微信、 支付宝为主的第三方支付开始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但在商 务运行过程中伴随着信息技术,以及金融服务等各方的融合问 题,如何正确实现法律关系上的创新,仍旧需要我们不断去努力 发现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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