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21-2022)》,其中提到我国银行业保理业务量继2020年强势反弹后,在2021年实现持续增长,并表现出整体向好的态势。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保理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保理业务量为人民币3.56万亿元,同比增长42.97%[1]。
在保理业务大幅增长的大背景下,作为银团融资的筹组方式和保理业务有机结合的产物,银团保理业务一方面能够通过银团的资金实力满足一些大型企业客户对于其持有的大额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分散银行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本文简要梳理和归纳了银团保理业务的概念、交易结构、法律文本及相关实务操作问题,以期对市场参与者开展银团保理业务有所裨益。
01
银团保理概述
1. 银团保理的概念
现行的国内法律法规对于“银团保理”的概念并无明确的定义。结合《民法典》《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于银团贷款、保理业务及保理合同的定义,我们认为“银团保理”可以理解为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保理行基于相同交易条件,依据同一份保理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债权人提供的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相较于债权人和单一保理行之间的双边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银团保理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在实质上是以债权可以部分转让为法律基础,由债权人拆分应收账款后按照约定比例向银团中的各保理行作出的部分转让。
2. 银团保理的交易结构
综合银团保理的概念及其项下的各方角色,银团保理的交易结构及其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资金关系总体上如下图所示:
如上图所示,银团保理的当事方可分为银团成员和银团相对方。我们在此对各当事方的角色及其主要职责/义务简要梳理如下:
(1)银团成员
参照银团贷款的法律和实务保理业务流程,银团保理中的银团成员按照职能和分工通常可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保理行等角色,并且各个银团成员角色的主要职责如下:
(2)银团相对方
保理银团成员的相对方主要包括债权人(即转让方)、债务人和担保人(如有),并且该等相对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3. 银团保理与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银团贷款之业务模式比较
在以特定应收账款的回款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大额融资交易中,银团保理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银团贷款均为市场参与者可以考虑和选择的融资方式。我们在此从法律角度对银团保理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银团贷款的主要区别分析如下,以便市场参与者根据自身的商业诉求和风险偏好选择更为合适的融资模式:
02
银团保理的法律文本
1. 银行业协会版银团保理合同
为进一步完善保理业务合同文本体系,推动保理业务文本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了《银团保理合同示范文本1.0版》(简称“《示范文本1.0版》”)及其配套的前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团保理合同委托书、银团保理邀请函、银团保理承诺函及信息备忘录)。《示范文本1.0版》分别对有追索保理业务和无追索保理业务进行规范,并且其条款涉及定义、服务范围、保理融资、保理行的追索权、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银团保理涉及的款项及安排、担保措施、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违约责任、保理行的救济、保理行关系、转让、通知、保密、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等内容。除了作为主合同的银团保理合同外,《示范文本1.0版》亦包含了相关银团保理当事方之间需要签署或出具的以下附属文件:
根据《示范文本1.0版》的条款,我们对于上述各项附属文件的用途及其所构建的银团保理业务流程梳理如下:
(1)
在银团保理合同签署后,转让方可以不时向代理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以及相关商务合同等支持性文件,申请将该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团;
(2)
经各保理行审核并通知代理行其接受转让方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后,代理行应向各保理行发出《应收账款保理份额确认函》,告知各保理行其在该笔保理业务项下应承担的保理份额,且各保理行应向代理行发送《应收账款保理份额确认函回执》以确认其保理份额;
(3)
代理行在收到各保理行的《应收账款保理份额确认函回执》后,应向转让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以确认受让《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项下的应收账款;
(4)
在收到代理行向转让方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后,转让方可向代理行提交《提款通知》,列明预订提款日及与提款有关的其他信息;
(5)
如各方约定应收账款转让将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方应在收到代理行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当日向债务人发出经转让方和代理行共同签署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及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如债务人未能在要求期限内提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的,转让方应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并留存相关记录。
2. 以双边保理合同为基础的银团保理合同
在银团保理业务中,出于内部政策、文本和实务操作的熟悉度等方面的考虑,牵头行或代理行可能会希望以本行的双边保理合同为基础起草银团保理合同。从文本角度,以双边保理合同为基础起草银团保理合同是可行的,但结合银团保理业务的“银团”属性,我们理解在双边保理合同中应至少加入以下条款,以使得其成为一份银团保理合同:
(1)
银团保理的流程性条款,包括代理行对保理融资先决条件文件的收集和管理、各保理行对其保理份额的确认、保理融资款的归集与支付、应收账款的回款及其分配和顺序等内容;
(2)
银团保理涉及的费用及成本安排条款,包括保理费用、银团间费用分配、银团成本等内容;
(3)
保理银团成员关系条款,包括代理行的委任和辞职、代理行的权利和责任及银团决策机制(包括多数保理行同意和全体保理行同意事项)等内容。
03
银团保理的相关实务操作问题
在将银团的概念和机制引入保理业务后,保理的法律关系中将增加牵头行、代理行等角色,而该等角色所对应的服务和职责也为承担该等角色的银行创造了新的业务收费机会。同时,相较于双边保理业务,银团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和转让登记安排不仅需要考虑代理行在操作上的可行性和便利性,而且还需要兼顾保理银团的整体利益和个别保理行的诉求。我们将在本章节中分析银团保理业务的收费问题并介绍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和转让登记的市场实践,以供市场参与者在实务操作中参考。
1. 银团保理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参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关于银团贷款收费的规定并结合《示范文本1.0版》的保理费用条款,我们理解银团保理的服务收费项目可以包括以下费用,并且该等费用仅限为转让方提供相应服务的保理银团成员享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设立银团保理的服务收费项目的银行,其应当至少于实行该等服务收费项目前3个月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2.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何发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既可以由转让方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也可以由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但若由保理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表明其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在银团保理业务项下,保理行与相对方(包括转让方和债务人等)之间的通讯通常应通过代理行进行,但由于银团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涉及多家保理行,因此,若由代理行向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代理行不仅需要提供必要凭证以表明其作为保理银团的代理行身份,而且还需要提供必要凭证以表明保理银团中的各保理行身份。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银团保理业务项下由代理行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程序以及代理行应向债务人提供的必要凭证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为了避免转让通知效力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保理银团通常不会仅通过代理行单独向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为了避免《民法典》规定的关于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的要求,同时也为了向债务人明确应收账款转让所依据的银团保理业务关系保理业务流程,我们建议银团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可参照《示范文本1.0版》中所列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格式,由转让方和代理行共同出具,并且相较于双边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银团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额外包含以下内容:
(1)
转让通知中应列明作为应收账款受让方的各保理行信息,并且如有必要,也可以列明各保理行在被转让应收账款中所占的份额;
(2)
转让通知中应明确代理行作为保理行的代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代理行履行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义务,并有权向债务人指定新的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3.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转让,致使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权利人先于未登记的,并且若均已经登记的,则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的优先顺位。为确保保理行对于应收账款的优先顺位,银团保理合同中通常将约定由代理行(代表全体保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简称“登记系统”)对拟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权属查询并办理转让登记。
就银团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而言,根据登记系统的模块设置,我们理解代理行经与保理行确认后可以选择以下任一登记模式:
结语
我国保理行业目前仍处于成长期,市场规模有望保持持续增长。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保理行业的整体成长,作为能够同时满足大额应收账款的融资需求和分散银行授信风险的融资工具,银团保理业务也将进一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并迎来新一轮的发展。金杜在银团保理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并曾协助多家中外资银行完成多个银团保理项目。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助力市场参与者熟悉与了解银团保理业务的法律及实务问题,更好地迎接新的发展机遇。
脚注:
[1]《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
本文作者
栾剑琦
合伙人
金融证券部
luanjianqi@cn.kwm.com
业务领域:一般银行业务、汽车金融、房地产融资、并购融资、结构性融资、金融监管和合规事务、债务重组等
栾剑琦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一般银行业务、汽车金融、房地产融资、并购融资、结构性融资、金融监管和合规事务、债务重组等。栾剑琦律师在银行及融资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为多家国内和国际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汽车集团、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跨国公司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包括银团贷款、汽车金融、房地产融资、并购融资、上市前融资、私有化融资及其他跨境融资等。栾剑琦律师还长期代表多家汽车金融公司就其市场准入、投资设立、业务模型设计以及日常运营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栾律师在不良资产债务重组及金融服务监管与合规业务等领域也拥有多年的经验。
黄建贤
顾问
金融证券部
汪杜宇
律师
金融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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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白云与月亮·杜飞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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