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潜江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潜江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制度》。

为鼓励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制售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出版物市场和网络文化空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市出台了有关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APP终端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将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潜江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制度》全文如下:

潜江市“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市“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工作,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潜江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区、镇、街道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APP终端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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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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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行活动。

(六)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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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相关“扫黄打非”部门核查确认,属于第一举报人。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扫黄打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侵权盗版等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反映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每案处罚金额的2%以内的奖金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每案处罚金额的2%以内的奖金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线索,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奖励。

(二)举报的有关非法活动(含网上网下)被列为全国、省“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可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市各级“扫黄打非”部门举报,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平均分配。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与监督

第九条 “扫黄打非”举报受理部门接受线索后,由相关部门迅速进行线索核查。在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制度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奖励金发放程序,填写举报奖金审批表,由本人签字,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账号寄回发放奖金实施部门。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放弃接受奖励。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扫黄打非”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第十一条 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基层“扫黄打非”信息员、监督员、志愿者等举报“扫黄打非”相关线索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奖励,按照本制度执行。如属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扫黄打非”奖励资金要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潜江日报)

【编辑:王戎飞】

【来源:潜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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