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调整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使用的通知

宁药招办发〔2016〕20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宁东社会事务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更好保障我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促进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同意三级目录,现将调整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以下简称《二级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以下简称《三级目录》)合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以下简称《非基本药物目录》)。

二、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二级医疗机构使用原《三级目录》药品,不再提交备案申请,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按照规定验收入库并进行网上确认三级目录,同时做好配送企业伴随服务网上实时评价。鼓励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管,坚持因病施治,尤其要加强药品合理使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辅助用药的监测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提高诊疗服务能力。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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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招办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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