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印发

《扬州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

旨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营销员的工作内容_网络营销人员的工作职责_网络营销员

该《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关主体定义,从网络直播营销的主体、客体、行为三个方面提出合规要求。

网络营销人员的工作职责_网络营销员_网络营销员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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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直播营销主体

强调平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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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依法履行平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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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巡查管理,具备维护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发现平台内销售禁售商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营销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加强对主播账号注册审核管理,强化对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人员的管理,将严重违法违规主播和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公示黑名单供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服务机构掌握。

3、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4、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确保相关信息和责任主体可追溯,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二)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履行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要求。

1、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售后服务等信息。

2、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3、规范商品或服务销售页面管理,合法合规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

4、平台内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本指引对直播间运营者及主播的合规要求。

(三)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和合作协议,依法对直播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建设、内容审核以及违规处置。

1、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

2、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3、建立主播管理制度,做好直播监控,避免主播在直播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主播资质考核评价机制。

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主播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履行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约定,依法向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

1、主播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主播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2、规范着装和用语,不得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在未取得平台内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应单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款退货承诺。

4、主播及其他参与直播的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人的,应当履行并承担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5、主播直接和平台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的,不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最低价协议”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强制条款,并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主播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开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和管理工作,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纳税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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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直播营销客体

列明直播商品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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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10项禁止网络直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对鲜活易腐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提出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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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或者提供下列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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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3、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4、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务;

5、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6、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

9、处方药、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和服务;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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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直播营销行为

注重保护“一老一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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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应当保证涉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网络营销员,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者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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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宣传,应当坚持正确导向网络营销员,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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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散布谣言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含有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9、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0、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不良导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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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

将加大宣传力度

引导网络直播营销各类主体

自觉对照《指引》内容

突出源头管理

强化守法意识

持续优化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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