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5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0058、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0059、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

1、审判组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法条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0060、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

1、审判组织:可以独任审理也可合议审理。刑诉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0061、刑事案件一审速裁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

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刑诉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0062、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我们人的行为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一整个社会关系会受到各种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如道德、法律、宗教、政策等等。那么,其中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这一部分社会关系,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关系。例如: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夫妻之间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家庭关系,受到《婚姻法》的调整,属于法律关系。而与之相对应的恋爱关系就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因为我国是没有哪一部法是对恋爱的双方主体进行恋爱关系维持或解除的强制性调整规范的规定的。以此类推,朋友关系、订婚关系以及同乡关系这些都不属于法律关系,没有相关法对其进行权利义务上的调整。

明确和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对于区分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这一类题型的解题。因此,法律关系的概念有其重要性。

30063、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这一知识点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我们对各个构成的种类进行识记型掌握。也就是说,在考试当中一般以直接原文考察为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组成部分:

1.主体。包括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首先,自然人,指的是自然出生,自然死亡的人。我们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活人。其次,法人,指的是法律拟制成为人的企业或组织,并非现实中的人。法人代表才是人,是法人当中的自然人。这四类主体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其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是不可分割的。二者在总量上是相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客体。客体是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和精神财富。

法律法规条例_条例规章法律_条例法规

3006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其中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比如婚姻登记,合同签订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事实,比如自然死亡、自然灾害等。

对于法律事实这一块知识点而言,其重点放在分类上,考试当中一般会给出一个案例,然后让大家判断案例中的关系属于的是法律事实中的哪一种。在判断法律事实种类之前,我们要注意的是:该关系首先是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只有是法律关系,才会有接下来法律事实的划分。

30065、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30066、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前提条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2)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客观条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30067、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损失。

30068、速裁程序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30069、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

1、审级低:由上述法条可知,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刑诉法》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2、刑罚轻:速裁程序只适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较轻刑罚是指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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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足: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速战速决的诉讼制度,速战速决的前提是要查明敌情。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案件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可以证据,无缺漏证据。

4、须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无疑会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但是不得不承认,适用速裁程序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像普通程序那样能够得到充分行使。因此,适用速裁程序时,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该程序。

30070、速裁程序的特点

1、法官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应该注意的的是,速裁案件由一人审判,但审判人员必须是法官,而不能是人民陪审员。

2、审期短:关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与普通诉讼程序2-3个月的审理期限,简易程序20日至1.5个月的审理期限相比,速裁程序的审期大大缩短了,是名副其实的速战速决制度。

3、当场判:《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条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3007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

30072、行凶,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30073、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

30074、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程度的要求,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即具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一般重伤不算)的紧迫危险。如:王大柱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其进行制止的,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仅成立一般正当防卫。

30075、暴力犯罪:这里的暴力与防卫起因中的不法侵害同义,是指违法行为。

30076、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30077、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30078、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在新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可见,政治素质被列为了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内容。将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30079、公务员任免方式发生变化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30080、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30081、公务员加班应补休或补助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30082、工作30年可提前申请退休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0083、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算点为14周岁。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对任何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的,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

30084、刑罚适用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注意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2、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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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5、法的渊源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注意对渊源一词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将渊源理解为来源或起源的意思,但法的渊源是指法律的形式。

30086、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

法律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及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通过法条的形式呈现出来,一般成文法国家的法律属于正式渊源,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非正式渊源一般为习惯、判例、政策、学者学说。中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所以其法的渊源为正式渊源。

30087、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效力最高。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效力次于宪法。

注意:法律分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其中基本法律,如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即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同于行政法,一个是法规,一个是部门法。

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指的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含民族乡。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制定。

30088、抗辩权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民法上的抗辩权有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

3008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0090、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0091、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0092、制定监察法的依据: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

30093、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0094、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3009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30096、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条例规章法律_法律法规条例_条例法规

30097、国家监察委员的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30098、国家监察委员的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0099、国家监察委员的任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0100、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30101、监察委员会对谁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30102、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30103、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是以下6种情形: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0104、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30105、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比如国家中森林、土地等资源这些都属于公有资产,他在社会总资产占的比例远多于其他。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集中体现在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比如水、电作为国有经济,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肯定离不开水、电。国有经济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30106、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成分等。

30107、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特点一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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