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不仅量大而且危害严重。如果处理不当对人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电视、电脑、手机、音响等产品,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废旧家用电器中主要含有六种有害物质:铅、镉 、汞、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电视机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上的焊锡和塑料外壳等都是有毒物质。一台电视机的阴极射线管中含有4至8磅铅。制造一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其中含有300多种对人类有害的化学物质。一台电脑显示器中铅含量平均达1公斤多。铅元素可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和肾脏。电脑的电池和开关含有铬化物和水银,铬化物透过皮肤,经细胞渗透,可引发哮喘;水银则会破坏脑部神经;机箱和磁盘驱动器中的铬、汞等元素对人体细胞的DNA和脑组织有巨大的破坏作用。如果将这些电子垃圾随意丢弃或掩埋,大量有害物质渗入地下,造成地下 水严重污染;如果进行焚烧,会释放大量有毒气体,造成空气污染。
早在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诞生;1995年《巴塞尔协定修正案》也获通过。协定规定:自1998年起,禁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富国向穷国出口任何有害垃圾、以及在那里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在2000年我国也出台规定,禁止包括废旧电脑在内的任何电子垃圾的进口。
法国
法国政府正在起草有关法令,计划于2005年8月启用全国性的电子垃圾回收办法。电子垃圾回收遵循”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谁就负担相关环保费用”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根据该法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从电脑、电视、冰箱、洗衣机到电话和电吹风机,所有新出厂的电器都将印有小垃圾桶标志,表示其生命完结之后可以回收再利用。电子产品生产商将作为回收主力,承担其产品未来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费用。
美国
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如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本来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马萨诸塞州则禁止私人向填埋场或焚烧炉扔弃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其它电子产品。
联合国2013年12月15日公布的一项调查,到2017年,全世界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预计增加三分之一,美国占最大比例。
美国环保局确认电子废弃物,用从废家电中回收的废钢代替通过采矿、运输、冶炼得到的新钢材,可减少97%的矿废物,减少86%的空气污染,76%的水污染;减少40%的用水量,节约90%的原材料,74%的能源,而且废钢材与新钢材的性能基本相同。
德国
回收的意义在于减少污染,节约能源。这是德国回收利用旧电器的指导思想。德国负责回收旧电器的机构都是各市区直属的市政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为民众进行废旧电器的回收提供方便,保障废旧电器的回收途径通畅。此外电子废弃物,德国环保政策中最重要的谁污染谁负责原则也是治理电子垃圾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制造商负有主要责任,另外进口商、消费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日本
日本制定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已经从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和利用废弃家电的义务。家电销售商有回收废弃家电并将其送交生产企业再利用的义务。消费者也有承担家电处理、再利用的部分义务。
韩国
韩国政府在2002年全面修订了《资源节约及回收利用促进法》,宣布从2003年1月开始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目前,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管理范畴的电子电器产品共有10种:电视机、电冰箱、家用洗衣机、空调器(汽车空调除外)、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和键盘)、音频产品(便携式除外)、移动电话(包括电池和充电器)、打印机、复印机和传真机。
在EPR制度的法律框架内,制造商、废弃物再利用企业和政府机构等对电子废弃物循环再利用分别承担着责任。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和处理其报废产品并承担为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消费者在购买一件新电器电子产品时,可以要求新产品制造商免费回收一件同种类报废产品(不必是同一品牌);地方政府和市政部门有责任回收再生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内的居民生活废弃物。在居民并未购买新的商品而只是简单丢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将由地方政府或市政部门负责进行回收处理;消费者负责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对日常丢弃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缴纳一定回收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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