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
根据保护层级的不同,规划管理介入阶段也不同。
在规划编制阶段是一定要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内容的;历史街区(即城市紫线)内的项目应在选址阶段就对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论证(依据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一般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阶段提出保护要求。施工阶段主要是对地下文物进行勘测,以应对新出现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中国的破损古建筑需不需修复
中国的破损古建筑当然需修复
大同古城文物保护不善,大量古建筑的消失使大同文化的一大半失去了有力的物质依存,讲述起来便显得空洞虚飘。修复是艰难的,怕的是在旧物上配以新气象,使得原貌难复,新颜非类。修复,从某种意义来讲,也是一种破坏。破坏的是由残损带来的缺憾之美。同时也是一种冒险行为。修复的本意是要恢复原状,然而这中间有一些难以跨越的障碍会使得这种良好愿望走向它的反面。这些障碍至少由几个方面组成,首先,现代匠人与古物在建筑理念及技艺上的隔膜是无法消除的,无论在艺术还是技术方面,都难以达到融会贯通,形成无缝整合。其次,那些新涂上去的华丽色彩会以强烈的视觉刺激冲淡古物的朴素和幽雅之美,这样便会形成鲜明的差别。不协调也是一种失败。此外,建筑材料的选和用也是一个难点。然而修复又似乎是必须的。没有各个时期的修复,也不会有历经千年甚至几千年的存在。世事充满了矛盾。在矛盾中遭遇尴尬,是大同古建筑的宿命,也是大同文化延续传承的必然和无奈。已经消失的,我们再也看不到了,只能透过历史的记载去遥想,去做美丽的拼图游戏,在脑海里作艺术的想象性欣赏;残留的,我们用心去珍惜。期待修复,是对古物的爱护;忧虑修复,是对古物的疼惜。非正亦非反,这尴尬,怎生消除。
三、江阴在保护传统文化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江阴市委、市政府积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把江阴建设成为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城市”为目标,强势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为此,江阴市认真执行国家《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规,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化建设的有机结合。江阴秉承整体保护原则和原址保护思路,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紫线规划》、《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忠义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江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江阴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办法》、《江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按照“疏散、修缮、改善”的原则,保护和修缮历史文化街区,加强了对长泾镇、青阳镇、顾山镇以及徐霞客镇湖塘里、北渚两古村落等古迹、遗址的保护和修复。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得到抢救性保护。2008年,江阴市公布了首批共7大类58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名录,2009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共37项市级非遗名录。其中,江南丝竹、致和堂膏滋药、段龙、鱼蓝虾鼓舞、茶花担舞5个项目被列入江苏省级非遗名录,21个项目入选无锡市首批非遗名录。在此基础上,该市又积极启动了申报国家级非遗工作,出
台《江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扎实推动江阴非遗的传承与发扬。
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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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充分认识历史文化遗产在现代城市文明发展中的巨大价值,要在传统器物层面保护、文化符号记忆、旅游价值开发利用的基础上,赋予历史文化遗产新的内涵和新的生命力,使其与现代城市功能、产业发展、劳动就业、市民生活有机结合,在提升城市价值、发展现代文明、改善人居环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才能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使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永续的保护与利用。第二,只有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城市功能扩展、特别是与改善市民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历史文化才能充满生机活力,“文物”才能真正成为“文化”,历史文化遗产才能真正走进市民的内心,真正成为市民观念意义上的文化,成为现实的、活生生的文化,成为能够产生向心力、归属感、认同感和共同行动的文化;也只有这样,现代城市才能成为历史文化遗产真正的家园,才能为历史文化遗产的生存与保护找到真正的根基。第三,要使历史文化遗产与城市建设发展有机融合,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借鉴和吸收国际上认同的历史文化保护观念和做法,以尊重历史、尊重生活、尊重市民的态度,按照人与自然和谐、人与遗产和谐、遗产与环境和谐、生活与遗产和谐、传统与现代和谐的理念,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和更广的地域范围来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脉络,从整体上使历史文化名城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市民生活内在肌理关系相融和,更全面、更立体、更细腻地展示千年古都的历史文化发展轨迹,在继承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老城区与新城区各展风采、人文资源与自然资源互为依托的独具特色的城市风格。
五、修建文化遗产有什么好处
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主要是指那些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等等以及近现代的重要史迹等代表性建筑。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分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谣谚;传统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木偶、皮影等民间表演艺术;广大民众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其他习俗;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等。
物质遗产,顾名思义,以物质的形式遗传下来的遗产,比如:永定土楼等等。
非物质遗产,最近刚提出的,是一些抽象的,比如节日传统
六、文物保护修缮中恢复原状中原状意思
文物保护修缮中恢复原状中原状的意思:是指文物原先的风格、样式、规模、款式,
总体效果达到历史识别性,美学价值和科学性等多方面均衡完美
并在修缮中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
原真性原则
。即坚持文物修缮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因为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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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是历史的产物,反映的是历史当时的情况,只有它的原状才能说明
问题,才最有价值。现状的保护,其目的就是要保护真实性、完整性且
不被扰动的这一历史信息。维修以清除无价值的改建、添建物,消除安
全隐患,抢救恢复各类历史信息,根据历史资料,修补残损构件,保护
并传递其真实的历史信息。在保护好文物建筑、历史环境等物质文化要
素的同时也要保护好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存。
2.
最少干预原则
物建筑都是经历了一定历史时期的建筑物,损伤难以避免,因此在文物
建筑上常常看到几个不同时代的布局、结构、构造和附属文物,这是历
史的变迁造成的,虽然不是文物建筑创建或重建时的原状,但都是经历
了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保留至今的状态,其多数是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
值的,不应随意拆除和改动。但在文物建筑上拙劣的添建和修补,将贬
低该建筑的环境风貌、造型结构和观者视觉。这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种
情况,应科学辨析,区别对待。修补、加固措施均以保护历史信息,保
证安全为限度,尽量少更换原构件,尽可能多的保留原状、原物,劈裂
者加固,残损者葺补,因为这是保护建筑原真性的关键。保护好反映其
历史风貌特征的重点部位、
拆下来的构件应及时维修并加以保护,
待修缮完成后恢复原位。大木构件采用逐根修补,整体加固;局部设间
柱加固,非到万不得已,不得大面积拆除、重砌。
3.
原工艺、原尺寸、
原材料的原则
。为保持独特的建筑风格、特点,除设计中特别注明外,
所有维修部件均应使用与原维修对象相同的原材料、原尺寸、原工艺、
原做法。为安全加固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对建筑无害。
4.
合理利
用与永续性保护原则
。文物的修缮工作要协调使用功能与历史传统的结
合。建筑是供人们使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的内部功能设施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一些现代化的需求,要在一栋具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历
史的建筑物中一一将其实现以满足现代生活办公教学等的要求。要协调
好现代功能与历史传统的结合,抓住建筑的核心特征,确实保持原来的
建筑风貌。恢复主楼的教学办公的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体现其可利
用价值。在主楼的修缮中,我们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在保护历史原
真性的前提下,改善基础设施,优化空间品质,实现办公现代化应有的
功能作用,以达到适度发展永续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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